關于句法單位的劃分,在日本語法學界,語法學家出于各自的語言觀和語法理論,其劃分標準及術語概念往往都各不相同。例如山田語法基于重視意義的語言觀,將句法單位劃分成“單詞”、“小句”和“句子”,其中“小句”是有時可直接構成句于(如單句),有時只能作句子(如復句)的一部分的單位。橋本語法從重視語言形態的立場出發,把句法單位劃分成“詞”、“句節”(包括“連句節”)和“句子”。時枝語法從“語言過程說”的理論出發,將句法研究單位定為“詞”、“句子“和“文亭”。但是時枝又將詞中的“實詞”和“虛詞”的站合體叫做“句”,這個“句”既個同于山田的小句,與橋本的句節也是貌合神離、將幾個主要的語法體系關于句法單位的劃分歸納起來,可列成下表。
![]() 我們認為除了松下語法的“原辭”和時枝語法的“文章”外,表中其他的單位基本上都屬于句法研究的范圍。“原辭”屬于詞匯學和詞法學的范圍,“文章”屬于篇章語言學或篇章法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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