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語在法國的各行各業的應用都是非常廣泛的,在司法領域也是非常的常見,這篇文章小編就來詳細的給您講一講法語在司法領域的應用。 查理八世和路易十二在位時曾分別發出指示:在司法領域,禁止刑事訴訟和訊問筆錄使用拉丁語,然而,只有等到法蘭西斯一世1539年8月15日發布維勒耶一戈特萊敕令后,才真正確立了法語在司法領域的地位。
維勒耶一戈特萊敕令包括近200個條款,有關法語在司法領域地位的只有110和111兩條。第110條規定:“為了避免對判決書的理解產生疑問,我們要求判決書要寫得清楚明確,沒有半點含糊不清或模棱兩可之處,沒有需要解釋的地方。”第l11條規定:“由于用拉丁語寫的判決書在理解時往往有含糊不清和模棱兩可的情況,我們要求從現在起,各種訴訟和筆錄全部采用法蘭西母語,而不是用別的語言。”
這個條款十分重要,它確立了法語在司法領域的地位,不但把拉丁語排除出去,而且把其他方言土語也排除出去。從敕令發布的這一天起,在大學里還可以繼續使用拉丁語,但在司法領域就其能估陽瀆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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